警員執行酒測臨檢。資料照片
2016年01月12日11:48
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4年內被查獲7次酒後騎機車上路,前6次均被公共危險罪輕判易科罰金了事,第7次一審又僅被判刑6月,檢方上訴求刑7月,要求高院不宜再輕縱。高等法院指陳男屢次前案未了、後案又犯,罔顧其他用路人交通往來安全,日前加重改判7月徒刑須入監,全案定讞。
判決指出,陳男(約50歲)最初是在2011年7月酒後騎機車撞傷一名行人,酒測值達0.84,認錯獲檢方緩起訴期間,2012年第2次被查獲酒駕騎車,酒測值0.72,被判罰9萬2000元,前案緩刑也被撤銷並判拘役59天,得易科罰金5萬9000元。陳男還沒繳清前2件的罰金,2012年就犯第3次酒駕,酒測值0.78,被稍微加重判刑3月得易科9萬元,另併科罰金4萬元。
陳男依然故我,2013年、2014年各犯1次酒駕,各被判刑5月、6月,均易科罰金了事。去年陳男竟又連犯2次,且時間僅相差1個月,檢方認為陳男不知珍惜法律寬典,一犯再犯,應入監警惕,各向法院求刑7月。第7次法官審理較快,卻仍僅判刑6月,讓陳男得以易科罰金。
檢方見第7案一審還是只判陳男6月徒刑,無法接受,上訴要求法官正視陳男酒駕惡習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。高院審理認為陳男酒駕前科可觀,本案酒測值0.42雖是歷次最低,但陳男是在下午5時被警員攔查發現,距離當天凌晨喝完酒已逾12小時,還一併被查獲無照騎車,顯見他漠視法律、罔顧其他用路人交通往來安全,判刑6月不足達到矯治效果,日前加重改判7月徒刑定讞,陳男須入監服刑。(黃哲民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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