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救國團歸還佔用逾30年的北市志清大樓1907坪樓層與近200坪地下停車場。梁建裕攝
2016年01月04日16:52
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救國團歸還佔用逾30年的北市志清大樓1907坪樓層與近200坪地下停車場,一審採信救國團辯稱當年自費買地蓋屋、借名登記為國有,判國產署敗訴,但高院認定救國團長期無償使用國有房地,逆轉改判救國團應將房產歸還國產署,另須自2010年底國產署提告至歸還之日止,按月支付76萬餘元租金,目前累積4年多已達4065萬餘元。
志清大樓位於北市松江路商業精華區,附近林立各大金融機構、證券商、五星級餐旅和各級學校,又有建國、新生兩高架道路與捷運及16線公車通過。志清大樓每層面積約550坪,目前由救國團本部使用3樓到5樓、中央通訊社使用6樓到8樓、榮工公司使用9樓到14樓,1、2樓與地下1樓到3樓停車場由3家公司各使用約3分之1。
國產署2010年底以志清大樓管理機關之名提告指出,志清大樓全棟房地為國有,救國團不隸屬任何政府機關,不應繼續無償使用,要求歸還房地並一次付清積欠房租5865萬餘元,另至歸還之日止按月支付租金97萬餘元。
救國團宣稱雖受政府行政監督,但不隸屬任何政府機關,1969年籌錢買下志清大樓現址土地,1977年又獲地主捐地,再以土地作價抵付興建費用,和中央社及榮工和建志清大樓,1981年完工後取得29.01%房地產權,與中央社及榮工達成使用樓層的分管契約。
救國團宣稱,當時還沒取得法人資格,無法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,因業務比較接近教育部,所以借名登記為國有,由教育部掛名管理機關,教育部雖曾撥款5000萬元興建志清大樓,但其性質是「補助」而非「出資」,救國團是實際所有權人,依分管契約使用志清大樓,國產署無權索討。
一審採信救國團,判國產署敗訴。全案上訴後,高院查出救國團原為政府機構性質,1969年底才被解除與國防部總政治部的隸屬關係,但在解除隸屬前購買志清大樓現址土地,當然屬於國有,之後地主捐地也表明是捐給「中華民國」。
但高院指出,教育部撥款5000萬元興建志清大樓,是以「建築及設備」的預算科目支出,並非「一般文化事業」項目,何況救國團在合建前,還先呈報教育部核准計畫,又奉命徵詢審計部同意,都證明志清大樓是貨真價實的國有財產,國產署於2005年經教育部移交而成為志清大樓管理機關,當然有權索討,日前改判救國團敗訴需歸還房地且須付租。仍可上訴。(黃哲民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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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國團志清大樓外觀。梁建裕攝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104/767433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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