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修訂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避免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。資料照片
2016年02月17日00:06
農曆年後是轉職旺季,但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,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,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,即「競業禁止條款」,損害勞工權益。勞動部近日公布預告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,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,須在競業禁止期間,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,否則競業禁止無效,最快六月實施。
《勞基法》去年十二月中修法通過,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,這次預告的施行細則明確規定,勞資雙方需以書面約定競業禁止條款,期限最長僅二年,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具體營業的範圍為限,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。規定生效後,將有法律效力,勞動契約中若違反法律無效,但並未訂定罰則。
勞動部官員說,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,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,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。另細則也規定,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,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;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、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要素。
上班族段小姐說,規定不能去別家公司上班,薪水本來就應該比較高,新法律規定合理,但懷疑最後是不是還是得告上法院才能爭到權益。(唐鎮宇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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