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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

監院提醒 新科立委5月1日前要申報財產

2016-02-01 12:37 中央社 台北1日電



第9屆立法院今天開議,監察院提醒,新任立委應於5月1日前向監院辦理就職財產申報,卸任立委須於3月31日前辦理離職申報,若逾期,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監察院今天指出,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,公職人員應於就(到)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;連任的立法委員依法無庸辦理就(到)職財產申報,僅須於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即可。

至於未連任的立法委員,監察院提醒,依規定應於今年3月3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卸(離)職財產申報。

監察院說,逾期申報財產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,120萬元以下罰鍰,監察院籲請新任及卸任的立法委員,注意相關規定,避免受罰。

監察院指出,公職人員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,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(https://pdis.cy.gov.tw)操作,或至陽光法案主題網站辦理申報。

原文網址: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1/1480032-%E7%9B%A3%E9%99%A2%E6%8F%90%E9%86%92-%E6%96%B0%E7%A7%91%E7%AB%8B%E5%A7%945/1%E5%89%8D%E8%A6%81%E7%94%B3%E5%A0%B1%E8%B2%A1%E7%94%A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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