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說,依《民法》規定,月薪是以每月30天計算,而非4周。資料照片
2016年01月27日12:28
年終獎金是僱主欠你的1個月薪水?近日有網友在PTT八卦版上發文,指年終獎金僱主應該發給1個月才合理,原因是目前僱主多半是發「月薪」,但1個月只有4周,12個月只有48周,和全年52周算下來僱主等於少發了1個月薪水。但勞動部解釋,依《民法》規定,每月應為30天,其中還包括例假、國定假日僱主也必須付薪。
網友prompter 在PTT八卦版上發文(已刪文),分析依《勞基法》第23條規定,工資除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;若實務上實施雙周薪制,一年換算下來就會領到13個月的薪水。但現在台灣僱主多採月薪制,1個月只有4周的情況下,等於僱主少給了1個月份的薪水,「現在你明白為啥常聽老一輩說『年終獎金怎樣也得要至少一個月』了嗎? 因為這一個月份的『獎金』,實際上根據法令,根本就是公司欠你的!!」
但勞動部官員解釋,目前工資對「月」的計算,是依《民法》第123條規定,每月30天計算,而非以28天(4周);以每日工作8小時算,一個月就是240小時,其中包括《勞基法》規定例假及國定假日應同樣給薪。
勞動部官員說,僱主當然也可以約定每月28天或4週的方式給薪,但在計算上較不易,實務上也較少人採用。至於《勞基法》當初為何規定「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」,可能是當初《勞基法》的前身《工廠法》時期當時金融轉帳沒有像現在這麼方便,為考量對勞工生活保障,才約定每月應至少付兩次薪水,但若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也可從其約定。(唐鎮宇/台北報導)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life/20160127/784523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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